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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南县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及省委批准的《辉南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辉南县审计局(以下简称县审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辉南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审计办)设在县审计局,接受县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全县审计工作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贯彻落实市委和市委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协调军地审计协作有关事项等。县审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审计办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审计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县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和地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市和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县长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委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省、市和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县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依法对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和地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应用。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县审计工作统筹,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第五条 县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公文处理、信息管理、机要保密、信访接待、政务服务、新闻宣传、安全等工作。拟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审计工作相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审核有关工作,对审计成果进行整理研究和综合利用。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纪检监察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联系特约审计员。
(二)法规审理科。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
(三)财政、金融、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组织审计国家、省、市和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承担上级审计机关组织的税收征管和社会保险费征收等情况审计。组织审计县属国有企业和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县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组织审计县政府投资、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全县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工程项目。组织电子数据、网络安全、电子政务、信息化项目等方面的审计工作。
(四)综合业务科。组织审计与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县人大、县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专项资金。组织审计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
(五)经济责任审计科。组织对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 14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2 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5 名。
第七条 县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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