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民政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拟定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对殡葬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办理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的登记工作,负责孤儿、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相关工作,负责县域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等工作。
(三)负责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依法取缔非法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
(四)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和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负责县级及全县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审批以及县界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五)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乡镇(街道)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建设;指导村(居)民委会按时依法进行换届选举工作,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届中管理和村务公开工作。
(六)负责指导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为有劳动能力的特困户和残疾人创造就业机会。
(七)指导全县福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指导慈善捐助工作。
(八)负责全县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经县级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养老服务标准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九)在全县城乡建立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城镇六十年代精简职工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及救助工作;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发放工作。
(十)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使用及监督;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决策。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机关党委
(二)社会事务科(行政审批办公室、法规科)
(三)基层政权科
(四)社会福利科
(五)财务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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