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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含城 市危房改造)改造工程的实施,并协调改造工作的有关事项;监督管理全县房屋安全和维修工作;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 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 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建议;贯彻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产籍档案管理、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负责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四)承担落实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管理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及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 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拟订全县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 理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指导全县各类定额的解释和工程造价、计价经济纠纷的 处理工作,查处建设工程造价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建筑工程抗震防灾管理等工作。
(五)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等工作;承担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 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承担建筑市场监管责任,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勘察 设计、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 展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住 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内的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核、转办、送达、备案及监督;负责全县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受理、登记、备案。
(七)拟订编制房屋征收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性文件的制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对 各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
(八)拟订城市公用事业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亮化、 市政、供水、燃气、供热、人防等公用事业的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安全管理、应急管理、行业监管及指导等工作。
(九)贯彻落实小城镇和村镇建设政策,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新技 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本级城市维护费用的使用和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城市维护计划实施及费用 使用情况;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及经营性收 费、项目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各项保证金的清算和收缴,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十二)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劳资科)。
(二)综合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办公室、信访科)。
(三)计划财务科。
(四)建筑工程监督科(执法监察科)。
(五)城乡建设科(市政公用科、村镇建设科)
(六)住房保障科(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七)人防(消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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