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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梅河新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梅河新区“区政合一”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22〕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吉林省梅河新区民政局(以下简称新区民政局)是吉林省梅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梅河口市民政局牌子。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新区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新区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民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制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起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措施和规定,指导社区建设。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婚姻登记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婚姻登记工作。制定落实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四)贯彻国家、省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管理工作,对殡葬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职责。
(五)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负责市际及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以及对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及详图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职责。
(六)组织起草地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与临县(市、区)区域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标准街路、门牌的调查、命名、安装及更换工作。
(七)承担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办法。
(八)负责社团的管理和年度检查。监督和管理社团工作,落实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组织开展社团组织党建工作。
(九)负责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监督和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十)建立并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社会救济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慈善总会等所属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一)承担老年人、孤儿、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办法。制定民办社会化养老有关办法、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协助规划部门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福利设施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福利企业保障就业的残疾人合法权益。承办弃婴收养登记工作。落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政策,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按照省下达的福利彩票发展规划,制定地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报批各种形式的社会福利募捐活动。管理使用本级福利资金,监督指导福利资金的使用。监督各投注站落实省福彩中心的各项规定,协助省福彩中心抓好各种培训和宣传。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内部审计。
(十三)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等职责。
(十四)完成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梅河口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与新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中医药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新区民政局(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新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五条 新区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察督办、新闻宣传、后勤保障、人事、财务等管理事项,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局法治政府建设。负责编制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局机关督察、宣传信息等工作。负责起草相关民政事业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上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及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社会事务科(社会组织管理科)。组织起草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建议。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的干部培训及表彰工作。指导开展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建设、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婚姻登记机关、殡葬服务、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省际、市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负责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与实施。组织起草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与临县(市、区)区域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负责界桩的维护及勘界档案整理和管理工作。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及同外省、市边界有关问题的协调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承担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管理事项,组织起草有关办法,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抓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社会救济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残疾人福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上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的制定工作。负责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调研,提出改革、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落实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参与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监督检查福利彩票投注站点销售福利彩票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承担彩票销售人员的义务培训,指导福利有奖募捐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及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根据上级下达的福利专项任务,制定本级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民政系统及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民政系统(行业)安全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规范章程及技术规范。对已在政数部门审批登记的养老机构和未经审批登记的福利养老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组织民政系统(行业)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及安全培训,参与指挥和指导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关停、取缔的养老机构做好入住老人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指导或督促用人单位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四)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六条 新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7名,其中:正职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职3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1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七条 新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新区党工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新区党工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新区党工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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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新区民政局办公室。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察督办、新闻宣传、后勤保障、人事、财务等管理事项,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局法治政府建设。负责编制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局机关督察、宣传信息等工作。负责起草相关民政事业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