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文化和旅游局职能信息
西安区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和《中共辽源市委办公室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西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辽源市西安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化和旅游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加挂辽源市西安区体育局牌子。
第三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家有关文化、旅游、体育、文物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和起草全区相关领域的地方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拟定全区文化、旅游、体育事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推进文化、旅游、体育事业产业的融合发展。协调指导全区重点文化、旅游、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和推进文化、旅游、体育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区文化事业。管理全区重大文化活动,协调、组织、指导全区群众文化活动,指导全区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全区艺术团体、各类艺术协会管理与业务建设。管理全区文艺演出工作,促进开展区内外文化交流。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四)指导和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培育发展文化品牌。
(五)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六)管理全区体育事业。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指导协调各部门开展体育活动。组织参加国家、省、市体育比赛,组织区级赛事。选拔、培养、训练、输送体育专业人才,发展体育社团组织。搜集、整理运动成绩和我区各项运动最高记录及相关资料。
(七)管理全区旅游事业。指导旅游产品体系建设及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建设和线路规划工作,促进旅游产业和新兴业态的发展。组织指导全区旅游产品、旅游商品开发、重大促销活动,协调组织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推广活动,培育发展旅游品牌。拟定全区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文化科。管理全区文化艺术事业。编制并组织实施艺术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艺术研究与艺术改革工作,指导监督艺术人员业务考核和艺术教育。负责对外文化交流工作的协调与管理,协调组织全区重大艺术活动。管理全区群众文化事业。研究草拟全区社会文化发展规划、政策并监督执行。协调组织全区群众性文化活动和各种文化赛事。指导直属文化馆建设。指导基层文化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研究制定文学艺术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全区艺术团体、各类艺术协会管理与业务建设,协调管理所属协会建设工作。综合管理文化艺术产品经营性演出。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区域内文化审批项目的审验核发。
(二)体育和旅游科。管理全区体育事业。指导基层体育工作,协调各部门开展体育活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并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开展全民体质监测,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负责上级交办的大型群体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配合各部门、各行业、各社会团体开展体育活动。选拔、培养、输送体育人才,指导有关部门培养体育师资队伍和体育工作者。研究制定全区群众体育工作计划、竞赛、竞技运动计划。负责组队参加全国、全省、全市体育比赛,组织区级体育比赛。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区域内体育审批项目的审验核发。
管理全区旅游事业。研究组织开展全区文化和旅游资源的规划并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全区旅游产业发展投资计划及项目建设工作和重点旅游景区项目开发建设、评定工作。指导直属旅游服务中心建设。协调组织文化、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旅游产品、旅游商品开发、重大促销活动。承担辖区内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的管理工作,受理旅游服务投诉。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区域内旅游审批项目的审验核发。
第五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辽源市西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辽源市西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3日起施行。
辽源市西安区文化和旅游局领导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