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职能信息
西安区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和《中共辽源市委办公室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西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其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区级预算决算公开;负责区级预算绩效管理。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四)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提出全区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五)组织拟订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区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拟订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七)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和部分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八)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资金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
(十)贯彻执行国家债务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制度,依法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统筹管理政府的内外债务;承接市金融服务管理机构安排的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全区的会计工作,承担会计人员的培训和会计法规的贯彻实施。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三)负责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全局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起草和修改有关报告和文件;负责上级公文处理及督办;负责管理文电、机要、档案、保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物资、车辆及上级部门接待;负责机关党建、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项集体活动;负责全区债务金融、会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税政法治宣传工作;负责对市局债务金融、会计科、国有资产科、办公室等有关科室的业务联系工作。
(二)预算科。负责编制年度区本级预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负责区直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总预算会计和财政专户会计的日常会计核算;负责汇总编制部门决算和财政总决算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退役军人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和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监管工作;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年终结算工作;负责对市局预算、国库、社保、信息中心等科室的业务联系工作。
(三)经济综合科。涉农方面:负责全区农、林、水等部门的经费使用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负责农业农村生产发展资金、畜牧业发展资金的筹划和使用的管理;负责对上级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乡镇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管理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基层政权建设等有关专项资金,监督各项涉农财政资金的落实;负责全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管理区本级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粮食风险基金,指导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
经济建设方面:负责中央、省预算内专项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负责对区直部门发改、工信、商务、应急等部门的部门预算编制、审核年度财务决算,管理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和补助经费,负责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拨付。
其他方面:承担区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等部门预算及资金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财政支持事业发展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认证,管理、监督、考核专项资金使用及效能;编制部门预算、审核年度财务决算;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确保教育经费增长达到法定要求。
负责对市局教科文、行政政法科、经济建设科的业务联系工作。
第五条 区财政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2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 区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辽源市西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辽源市西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3日起施行。
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领导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