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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龙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和《中共辽源市委办公室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龙山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办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辽源市龙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配合研究拟订全区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划和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区直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拟订全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政策规定,指导全区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负责区委、区政府及区直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三)负责拟订和贯彻落实区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的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区直机关各部门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的计划、立项初审、投资和管理,负责区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的产权产籍管理;集中管理区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用地工作;负责管理区直机关办公用房修缮计划和经费预算;负责区直机关办公用房的调配。
(四)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负责区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拟订本级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负责本级公务接待工作,管理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按规定上缴的礼品、礼金。
(六)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拟订全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的规划、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区直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节约能源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区委、区政府机关办公楼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协调区委、区政府机关办公楼的社会综合治理、绿化、爱国卫生、交通安全、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工作,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
(八)加强对全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指导并组织全区机关后勤人员岗位培训,对机关后勤改革进行业务指导。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事务科
1、负责区直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区直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审核、计划编制、建设监管工作;负责区直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的权属登记、使用调配和大修维护等工作;负责租用办公用房的审核;负责区委、区政府领导周转房的使用与管理。
2、负责拟订区直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区直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购置、调配、更新、处置等事宜的审定并监督实施;负责推进区直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区委、区政府平台公务用车经费的管理。
3、负责局日常文书工作的处理和文稿起草、审核、印刷、保密、档案、信访、督查、人事、制度建设及区委、区政府办公楼报刊、文件收发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局机关事务业务学习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指导并组织全区机关后勤人员岗位培训,对机关后勤改革进行业务指导。管理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按规定上缴的礼品、礼金。
4、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承担相关产权界定、清查登记、产权产籍管理、资产处置与调剂等工作。
(二)行政科
1、制定全区机关事务管理方面的制度和标准;指导全区各行政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负责区委、区政府机关办公楼的安全保卫、消防、爱国卫生、绿化工作;负责区委、区政府机关办公楼供水、供热、供电、通讯设施、食堂、会议室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区委、区政府机关办公楼办公用房建设维修工作;协调指导机关干部服务保障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涉及区委、区政府办公楼院内各类案件和重大事故。
2、承担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贯彻落实全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的相关制度;负责拟订全区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区委区政府办公楼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年度政府绩效评估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并负责做好相关公务接待活动;负责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的衔接和安排;负责区委区政府公务接待服务和有关对外联络事项;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区内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的接待工作。
4、负责区委、区政府公务用车调度及车队管理;负责车辆定点维修、定点加油。
第五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内设机构股级领导职数2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6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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