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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区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辽源市龙山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辽源市龙山区文化和旅游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辽源市龙山区体育局牌子。
第三条龙山区文化和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文化、旅游和体育政策措施。研究拟订全区文化、旅游和体育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和体育产业发展,拟订全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事业发展、推进体育事业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推动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制度改革。
(三)管理全区重大文化、旅游和体育活动,指导全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 指导协调重要文化、旅游和体育推广的节庆、赛事活动,推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对外交流、合作和市场推广,拟定全区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指导全区文物事业建设与发展。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宣传等工作。统筹全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六)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区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品牌培育,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和旅游服务标准化。
(七)指导、推进全区文化、旅游和体育科技创新发展,指导文化、旅游和体育教育培训工作,推进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八)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指导、规划全区群众体育发展;推行全面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指导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考核工作。
(十)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和体育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发展。
(十一)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龙山区文化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文化科。管理全区文化艺术事业,编制并组织实施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及直属艺术表演单位、演出场所的业务建设;研究指导艺术改革工作;指导监督各类文化艺术人员的业务考核和文化艺术教育;协调全区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协调全区性群众文化生活;指导文化馆的建设;指导基层文化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负责对区域内旅游、网吧、娱乐场所、高危体育项目实行经营许可证审验核发。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旅游科。研究组织开展全区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并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指导全区旅游产业发展投资计划及项目建设工作和重点旅游景区项目开发建设;指导冰雪、避暑、乡村、民俗史迹、工业等旅游产品体系建设及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建设和线路规划工作,促进旅游产业和新兴业态的发展;协调指导重大文化、旅游活动推广工作,协调组织文化、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工作;指导旅游标识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旅游经济运行、假日监测、旅游统计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旅游产品、旅游商品开发、重大促销活动;贯彻各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旅行社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承担辖区内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的管理工作,受理旅游服务投诉。
(三)体育科。研究拟订全区群众体育发展规划和运动项目的设置、布局及运动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拟订全区群众体育工作的制度、发展规划和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并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指导和配合全区各部门、各行业、各社会团体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负责区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上级交办的大型群体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统筹规划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拟订产业政策和专项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相关门类的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的融合发展;拟订行业领域企业相关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领域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开展工作;指导全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投资计划及项目建设工作;协调指导全区重点文化、旅游和体育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龙山区文化和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含正职3名)
第六条龙山区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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