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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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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和《中共辽源市委办公室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龙山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办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辽源市龙山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区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推进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审计、监督工作。
(三)贯彻执行上级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区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城乡特困人员审批、核查、资金发放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孤儿、残疾人、老年人救助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五)贯彻执行上级关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相关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政策标准,拟订区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组织和指导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指导慈善组织开展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六)落实上级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拟订区级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七)执行市行政区划发展规划,拟订区级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审核呈报;负责全区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监督全区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法规、规章的实施;负责全区行政区划调整、区域界线的管理和勘定;负责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八)负责民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全区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检查。
(九)负责国家、省民政法规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贯彻落实全区地方性法规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民政系统各类服务机构加强安全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一)负责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健康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第四条 区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拟订全区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城乡特困人员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乡镇、社区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组织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业务培训;承担区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执行特困人员社会救助政策和集中供养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孤儿、残疾人、老年人救助政策并拟订相关制度和组织实施;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协调区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指导婚姻、儿童、救助管理服务机构建设。
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养老服务扶持补贴政策、制度、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和建设工作。
拟订全区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发展规划和政策规定并组织或监督实施;负责承办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组织实施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对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提出仲裁建议;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命名、更名的审核、呈报;组织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推行、公布标准地名的使用;负责全区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收集、整理、鉴定地名档案。
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指导慈善组织开展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和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监督指导民政系统各类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二)基层政权和行政科
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负责民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全区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检查。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保密、信访、党务和后勤保障工作;承担民政信息和相关新闻发布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的管理及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申报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督促民政事业资金指标落实;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负责民政工作政策理论研究和民政法规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 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不含兼职);内设机构股级领导职数2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1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 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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