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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区工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和《中共辽源市委办公室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龙山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办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辽源市龙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辽源市龙山区中小企业发展局牌子。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全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全区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四)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负责提出国家、省、市对口部门和本区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按国家、省、市和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核、核准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贯彻执行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和区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六)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贯彻执行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省、市和区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七)组织实施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推进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全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管理。
(九)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统一配置和管理全区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一)拟订汽车、机械、食品、医药、电子、软件、冶金、建材、化工、轻工、纺织等行业的行业规划、行业政策,实施行业管理。
(十二)负责全区国有企业改革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区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军民融合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行政事务综合办公室
1、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局机关内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会议组织、文秘、信息、督查、档案、保密、保卫、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工作;负责起草局内重要的综合性文稿;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及档案管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考核职务任免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2、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组织拟订工业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管理,会同有关方面实施汽车、农药的准入管理事项;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工作。
3、负责处理原区商业企业的遗留问题;负责受理、办理、转办、移送本系统信访事项;承办上级机关和区政府交办的信访事项;承担本系统的维护稳定工作。
4、负责全区国有企业改革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区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经济运行综合办公室
1、组织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提出国家、省和市对口部门和本区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组织拟订并实施高科技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技术基础工作;组织实施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和区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相结合;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进步的政策和措施,指导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2、监测、分析工业日常运行,分析国内外工业形势,统计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煤电油运等有关问题;负责工业企业生产要素保障的协调;承担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相关工作。
3、负责中小企业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对外合作交流事务等职责。
4、承担全区装备制造业(不含汽车工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拟定行业规划、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围绕行业转型升级和重点产业发展,组织协调国家和省、市和区有关专项的实施;承担全区汽车工业行业管理工作,拟订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推进汽车零部件深度国产化和地方性配套体系建设,参与本行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实施管理,参与指导本行业技术进步工作;承担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农业化学物质行政保护有关工作;拟订食品工业行业、消费品工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实施行业管理,参与本行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实施管理,参与指导本行业技术进步工作;拟定医药工业行业、原材料工业行业、电子信息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实施行业管理,组织拟订区域行业规章和技术标准,参与本行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实施管理,参与指导本行业技术进步工作。
5、推进全区工业领域信息化发展,指导工业领域信息安全;指导软件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
6、根据国家无线电频谱规划,开发、利用和管理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根据授权,处理涉外无线电相关事宜;协调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7、负责指导全民创业工作,指导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等相关工作;指导中小企业广泛吸纳社会人员就业工作;负责服务体系建设;整合社会资源为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服务,指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相关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中小企业创业的相关扶持政策;负责全区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协调,促进管理创新;协调指导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指导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组织实施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办法。
8、组织实施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和污染控制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对全区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用能单位的节能和资源利用以及执行节能法规情况进行监察;对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及设备执行国家能效标准情况进行监察。
9、负责各工业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相关行业在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调整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贯彻落实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实施相关行业落实安全生产政策和法规标准,将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法规宣传教育,推广先进安全生产监管模式,促进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协同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督促整改落实;编制全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生产计划;负责全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业管理;负责对全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0、负责多种运输方式运行中的组织协调;协调处理全区运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协调全区铁路专用线和铁路监护道口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外贸货物运输的协调工作;对全区液体化工原料接卸、运输、储存实行协调管理。
11、监测分析全区工业企业电力需求状况,协调解决工业用电供应中的重大问题,负责重点企业用电保障协调工作;参与协调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不含兼职);内设机构股级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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