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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职能
(一)贯彻实施国家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利用内外资、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拟订相关实施细则;研究经济全球化、对外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推进全县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负责全县招商引资工作。拟订全县招商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全县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跟踪协调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前期运作、申办设立程序和后续服务工作。
(四)负责国外、省内外来我县举办各类招商引资活动的联络和服务工作;承办国内外经济合作代表团来访的联络、协调和接待工作,组织我县有关乡镇和部门参加洽谈活动;组织参加国内外展销展览工作。
(五)拟订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六)承担牵头协调全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贯彻实施国家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开展商务领域综合执法,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七)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八)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以及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贸易,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九)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多双边经贸合作战略和政策;根据授权代表县政府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活动;参与多双边经贸谈判、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和国际经贸条约、协定的谈判与签署。
(十二)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及国外对我县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十三)指导全县外商投资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依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办理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办理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事项(地方金融企业除外)。
(十五)负责全县对外援助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推进援外方式改革,申报、监督和管理我县承担的国家对外援助项目并组织实施,管理多双边对我县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我县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十六)贯彻执行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负责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常驻我县商业代表机构的报批业务;负责同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业务联系。
(十七)承担商贸领域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编制全县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县商务局负责在县发展和改革局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商务局拟订并联合发布。
2.县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3.县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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