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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全县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起草有关民族事务的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办法,研究拟订民族工作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落实;指导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协调指导民族自治县重大庆典活动。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
(五)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制定少数民族和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民生事业、文化建设等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全县经济、文化、艺术、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承办相关事务,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配合相关部门组织承办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事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七)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八)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九)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负责清真食品管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十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措施;分析研究国内外宗教理论和宗教形势;调查了解宗教发展趋势现状,掌握和分析、汇总宗教方面动态和信息,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和建议。
(十二)负责宗教事务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以及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四)指导宗教界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指导和支持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教育;办理宗教界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五)指导乡镇、街道、村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对宗教场所的设立和重大宗教活动进行审核、审批;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六)负责组织宗教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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