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机关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定地方性民政工作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健全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制定全县社会救助规划和适时调整救助标准。具体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困难家庭经济认定和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监督检查各乡(镇、街)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承担全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三)负责拟定和实施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建设,指导全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康复中心、民办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和农村养老大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指导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养老机构新建、改(扩)建及运营补贴、80-89周岁低保老人和高龄老年人(90-99岁)补助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居家失能老人补贴、困难老人入住福利机构补贴和计划生育特困家庭老人生活补贴的发放工作。
(五)指导福利彩票发行和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福利彩票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发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级福利资金,监督、指导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落实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城乡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
(七)负责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公开募捐资格审查、慈善信托备案、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受理慈善组织每年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基层民主自治和村(居)委会建设。
(九)负责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方针、政策的贯彻与实施;指导全县社区服务工作,推动全县社区服务社会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十)负责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县以下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县以下行政区划名称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发布标准地名,监督、检查地名使用情况,拟订地方性地名管理法规,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地名调查,审定地名资料。
(十一)负责做好勘界工作,承办乡、村边界争议调处事务,向县政府提出仲裁建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平安边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婚姻习俗改革服务工作;负责办理儿童领养登记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十三)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落实殡葬改革的法规及措施。
(十四)主管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研究拟定地方性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十五)配合有关部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对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救助和保护工作。
(十六)拟定全县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依照有关规定,查处、取缔非法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十七)负责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八)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费的分配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乡镇(街道)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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