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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通满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伊通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组织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和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组织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负责全县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的指导检查工作。
(六)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企事业单位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参与县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七)指导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加强人才管理工作;开展人才市场业务;管理全县人才市场及人才中介单位、场所。对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予以备案。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进一步完善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会同有关都门组织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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