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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核实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县政府提出年度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直接进行下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县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其他财政财务收支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使用县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使用情况;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我县的援助、贷款项目及财务收支使用情况;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监督对象的规定对局级领导干部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指导、协调、监督乡镇审计业务以及县直各部门内部审计业务,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七)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全县审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工作。
(八)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九)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负责审计县政府驻外非经营机构的财务收支。
(十一)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县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县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省级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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