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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全区民政事业费的管理,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内部审计;负责全区民政统计工作。
(三)起草关于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定本区域社会工作的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四)负责辖区内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负责辖区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五)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区际及行政区域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乡(镇)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批报批。积极配合、主动协调邻省、市、县、区做好边界线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区各街路各楼住户门牌的设置工作;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负责区内跨乡、镇、街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区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六)承担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负责全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
(八)贯彻国家殡葬工作的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制止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
(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进行收养登记。
(十)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十一)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监管工作;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和婚姻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区内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
(十四)配合省、市慈善总会完成慈善救助工作。
(十五)负责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及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
(十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脱贫攻坚、环境保护、信访维稳的工作任务。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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