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及省委批准的《舒兰市机构改革方案》(吉厅字〔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舒兰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吉林市委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拟订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政策、规划、标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
市医保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及机关党建工作。
(二)基金监督科
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三)医疗费用审核科
负责全市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等医疗费用的审核工作;负责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审核工作。
(四)医药服务管理科
拟订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舒兰市医疗保障局负责人:任成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