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建设事业、房地产业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建设事业、房地产业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设事业、房地产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建设事业、房地产业的总体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审核办理房地产交易(转让、交换、继承、赠与、抵债、租赁、互换、分割、拍卖、抵押等)手续;商品房预售的审批、发证和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组织研究拟定有关建设事业、房地产业管理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进行评审;对城市建设项目实施审批和管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验收。
(三)负责执行国家和省、吉林市工程建设阶段的有关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经济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程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
(四)组织和协调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管理工作;制定住宅及经济适用房建设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发展战略,负责立项审批工作;负责新建商品房入市的审查;组织协调全市建设行业的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工作;管理全市拆迁安置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综合验收。
(五)指导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和施工招标投标;负责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建设质量监督及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编制本地城乡建设档案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审查验收本地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竣工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城乡建设档案。
(六)组织制定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推进建设系统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组织建设系统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新技术开发、墙体材料改革、技术引进及其转化推广;管理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七)组织实施全市村镇建设与管理。
(八)负责全市房屋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市危房监测、排危工作的行政管理;负责房屋装饰装修涉及到的房屋结构安全管理。
(九)负责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准备等项工作。
(十)承担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运行指导和审批;监督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负责房改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
(十一)负责全市供热物业的行政管理;负责全市供热物业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依法监管供热物业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服务质量;负责供热物业三级以下企业的资质审批和二级以上资质的审核;协调指导全市的供热物业管理,并对供热质量、物业管理实行监督,对违反供热物业规定的企业予以处罚,直到收回经营权;负责供热物业维修储备金及锅炉维修改造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使用情况报批;参与建设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涉及供热物业的验收、档案管理等事宜。
(十二)负责燃气企业、燃气工程建设单位、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及作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及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燃气工程的立项、论证、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工作;对全市燃气行业的设施、设备、生产、贮配、运输和燃气用户实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十三)组织开展对建筑市场管理、建筑工程管理、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安全管理及城镇公房管理。
(十四)负责人民防空工作。
(十五)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同市自然资源局开展房屋登记工作。
(十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负责贯彻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负责起草房屋征收决定;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对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等。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建筑工程管理科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四)住宅和房地产管理科
单位负责人:程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