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及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磐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磐石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疗保障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机关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吉林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政策、规划、标准、办法。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的准入、收费标准、招标采购、监督管理等政策。
(五)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七)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其他任务。
(八)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九)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机构设置: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字综合、安全、保密、新闻宣传、应急处置、电子政务和信息化、政务公开、政务协调、机关信访、督查督办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协助本部门(单位)党组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发展规划与政策;开展全市医疗保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研究医疗保障为地方发展服务措施;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承担市委市政府和市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医疗保障科。承担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负责我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政策调整;承担医疗保障扶贫工作;贯彻执行省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按职责分工承担深化医改相关工作;贯彻执行药品、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含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市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磐石市医疗保障局负责人:张晓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