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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主岭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公主岭市林业局牌子。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开展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全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落实考核标准。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促进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执行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承担需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的相关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我市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国家、省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组织实施地方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
(十三)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四)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六)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贯彻执行相关国家、省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十九)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按照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二十)负责制定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一)制定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
(二十二)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负责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二十三)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市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强化行政审批事项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
(二十六)与市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局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政务督办、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安全保密和密码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系统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管理形势分析。
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系统干部考核、培训、评比、表彰、奖惩,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执行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局机关财务收支核算;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执行有关审计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内部专项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
(二)法规监察科。贯彻执行自然资源、测绘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汇总全市自然资源工作重要信息和违法违规问题,拟订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实施全市重大自然资源督察工作。
承担自然资源管理方面重大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开展自然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地理违法案件,指导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对全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加强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
负责各项建设工程规划后的批后管理和监察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理论和政策研究、收集、交流规划管理与规划研究成果信息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维稳、综治、自然资源督察整改等工作。
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办理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对信访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工作建议。
(三)国土空间规划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家、省政府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负责统筹重要控制线的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负责审核建设项目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规划;负责规划业务的咨询;负责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档案的形成和移交,负责协调和参与城市管网规划的编制;负责对市政、人防、道桥、涵洞工程的规划审核;负责辖区内各类管网及地上杆(塔)线路的规划审核;负责与市政和管线工程相关的各类构筑物的规划审核;承办政府对城乡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设计成果进行批前技术审核工作及批后设计成果的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现场踏查、规划选址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各项规划设计成果的调整、修改程序的前期报批工作。
负责《一书三证》核发前对规划用地条件图及修规设计方案进行批前技术审核工作;依据规划设计成果,负责全市规划区内规划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提出工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市场管理和规划成果质量监督;组织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规划方案的评审报批工作。
监督实施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管理全市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管理测绘活动和测绘产品质量与测绘资质资格。
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组织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耕地保护监督科。贯彻落实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审核和指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五)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科。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施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科。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并落实相关考核标准;组织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 开展评价考核,促进节约集约利用。
(七)矿产资源管理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组织落实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
组织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经省自然资源厅授权的市级矿产资源管理权限内的矿业权出让及登记管理;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
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组织实施全市地质工作,监督检查地质勘查规划执行情况;管理全市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国家、省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八)林业综合科。组织指导植树造林、种草、防沙治沙、封山育林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国土绿化方针政策,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和城乡、部门绿化工作;负责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负责森林、草原、林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动态监测和统计评价;指导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森林经营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野生动植物及天然林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组织指导林业产业发展。
(九)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自然资源、规划、林业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批复等审批结果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自然资源、规划、林业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组织协调办理与市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自然资源督察1名(副科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1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市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负责人姓名:姚文军
咨询电话:0431-88779208 ,88770282(规划业务)88770097(国土业务)不动产登记业务咨询:81810550(景阳大厅)88730920(大经路大厅)行政审批:88779230
办公地址:长春市南环城路3066号 邮编:130022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0434-6294301
办公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公主大街公主岭市政务大厅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