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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安县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和长春市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五)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管理、宣传、政法、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工作。
(十)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县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好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科、人事科)。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管理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信访、保密、文字综合、政务公开和政务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统计工作;负责会计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资、机构编制、组织、宣传、政法、妇联、工会、共青团等工作。
(二)待遇保障科(医药服务管理科)。负责制定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政策调整。承担医疗保障扶贫工作。负责落实省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制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分析。按职责分工承担深化医改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
(三)基金监管科(政策法规科)。负责制定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实施医疗保障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第五条 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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