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宽城区分局机构简介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监督实施辖区内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落实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配合开展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同上级部门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辖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和督促完成辖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协助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辖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需求,按规定配合推进辖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推动辖区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辖区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辖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协同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负责辖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监督指导。贯彻落实辖区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辖区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沙化、盐渍化、草原退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实施辖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配合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辖区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辖区核安全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配合上级部门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辖区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辖区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辖区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辖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规定审批或审查辖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辖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并监督监察执行情况。组织实施辖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为生态环境管理和执法提供支持。
(十)负责辖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辖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辖区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督工作。按照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要求,落实辖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业务指导工作。
(十二)负责辖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落实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部署要求,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辖区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辖区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师范。
(十三)配合开展辖区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配合实施辖区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受市局委托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四)按照“三个必须”要求,承担辖区生态环境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辖区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辖区监管执法工作。
(十五)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各派出分局要统一行使辖区生态环境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依据职责对辖区与进口固体废物有关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环境安全,建设美丽长春。
二、内设机构
(1)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职责: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财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软环境建设;负责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工作;拟定生态环境保护补助资金计划;负责环境统计信息工作;监督、协调和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指导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辖区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等工作。
(2)综合科
职责:监督实施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辖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负责辖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辖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及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的污染防治工作;参与协调解决跨地区、跨流域重大环境问题,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辖区污染事故的处理工作;按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组织协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监督生态环境执法;负责辖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调查处理群众信访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行政执法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机关及属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分解落实和检查指导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承担辖区生态环境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监测站
职责:负责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施现场监督、监测与检查,及时准确滴掌握污染源排污状况及变化趋势;负责城区废水、大气、噪声、烟尘(气)等项目的监测;负责统计环境监测数据信息资料,为全面开展环境管理提供及时性、正对性、准确性和科学性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