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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9〕43号)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南关区关于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厅字〔2019〕1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长春市南关区新春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春街道党工委)为区委派出机关,是辖区各种组织、区级部门延伸机构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辖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对辖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长春市南关区新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新春街道办事处)为区政府派出机关,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资源禀赋,确定功能定位,加快职能转变步伐,依法履行相应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责,推进区域发展。
第三条 新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
(二)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坚持和完善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和社会号召力。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强街道党工委自身建设和社区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街道党工委的党组织建设。统筹协调辖区内各领域党建工作,抓好新领域新业态新群体党建,推进街道、社区党建与单位党建、行业党建、区域化党建互联互动。加强基层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和统战(民族宗教)工作。
(三)统筹区域发展。统筹落实辖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和辖区建设规划,强化对涉及本区域内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参与权和建议权,推动辖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推进产业升级、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辖区经济发展。协同统计部门做好相关统计工作。统筹做好企业服务工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承担扶贫相关工作。
(四)组织公共服务。推进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社区延伸。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组织实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落实人社、医保、民政、退役军人、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残联、红十字会等领域相关政策,做好民生保障工作。
(五)实施综合管理。负责辖区公共事务综合管理,组织领导、推进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辖区内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等综合性工作。加强对上级职能部门派驻工作力量的指挥调度和考核监督。负责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统筹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市场监管相关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辖区住宅小区开展综合管理。
(六)动员社会参与。坚持以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动员指导辖区内各类单位、社会组织和社区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引导辖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整合辖区内各种社会力量为街道、社区发展服务。做实做强由党建引领的基层共治基本单元,构建党组织统一领导、各类组织积极协同、广大群众广泛参与的基层治理体系。
(七)领导基层自治。发挥社区党组织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完善党领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做好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工作,发挥居民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提高自治整体水平。
(八)维护安全稳定。负责辖区平安建设、综合治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社情民意,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九)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依托街道便民服务平台,推进审批服务事项向便民服务中心集中,保障便民服务中心的审批服务事项到位、权限到位。推进街道便民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加快实现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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