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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南关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厅字〔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一)贯彻执行《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对全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罚。部署、监督、指导全区城市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研判城市管理特点和问题导向,统筹、协调城市管理重点工作,组织街乡和部门开展城市管理检查、考评,整改督办城市管理问题。
(二)编制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标准、规范;拟定全区环境卫生运行经费标准及区财政环境卫生资金安排建议。
(三)部署、落实、监督、指导全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相关行政处罚权,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公用设施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有关未经规划批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有关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气象管理方面有关气球施放的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政府决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四)负责本区街路户外广告、牌匾的审批;负责本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负责全区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审批和全区环卫设施拆除、重建、重置补偿审批。
(五)负责全区市容环卫设施设计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户外广告、牌匾、占用道路、建筑垃圾、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卫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并监督其使用情况;负责管理环卫固定资产;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六)负责全区临时占道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
(七)负责局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诉讼、应诉;处理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八)负责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咨询电话:0431-89682702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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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鸿城街道家苑路399号长春市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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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春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间断服务)秋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间断服务)
咨询电话:0431-85292384,传真号码:0431—85286926
办公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1477 号 邮政编码:1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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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30(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431-85284373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鸿城街道家苑路399号 ,邮编: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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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冬季9:00-11:30,13:00-17:00 夏季9:00-11:30,13:30-17:30 (节假日除外)
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机关内设党政综合办公室、法制科、市容管理科、环卫科、督察考评科、行政执法管理科。下设保洁管理中心、运输管理中心、设施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