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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研究拟订市级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程序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业、草原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定全市湿地保护规划,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定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贯彻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和应急处理。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定及调整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国家和省级标准,拟定市级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定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定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和实施林业和草原相关产业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单位)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市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园林绿化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新建和维护等专项资金。
(十三)负责林业、草原及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草原及园林绿化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草原及园林绿化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拟订全市园林绿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区绿地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指导各县(市、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长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十六)按照“三个必须”要求,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市林业和园林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园林、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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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林业和园林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宣传、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外事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林业、草原和园林绿化政策的调查和研究。负责人:张晓东办公电话:0431-88777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