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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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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待遇保障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拟定我市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含大病保险)政策,指导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2.基金监管
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和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3.医药服务管理
贯彻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4.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
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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