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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辽宁省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自然资源、测绘、海洋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拟定自然资源管理制度、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负责自然资源调查成果的管理、上报、动态监测和实时更新。指导县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土地、房屋、林地、海洋等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政策,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统计、汇总、上报,执行上级考核标准。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拟订自然资源供应计划,建立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监测和管理各类规划的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审核、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核发建设项目工程相关许可。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土地、海域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转用和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修复等工作。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落实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和地质勘察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和矿业权交易监管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依法审定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负责地质调查综合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负责围填海和海域使用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放线管理、验线实施。违法建设认定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市自然资源局认定结果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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