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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镇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城镇建设、村镇建设、建筑市场发展、房产开发建设市场发展、勘察设计市场发展以及建筑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贯彻执行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牵头组织对城镇建设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编制下达城镇建设资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论证储备城建项目;对全区城镇建设情况进行综合与统计分析。参与城镇修建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工作。
(三)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住宅与房产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中长期规划;拟订全区住房中长期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宅与房产业的行业管理,指导规范房产市场;指导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方针、政策,制订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的审核、备案、分配、管理等工作。
(五)承担规范全区房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产市场的责任;拟订房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定房产开发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区物业管理行业的政策指导、监督;负责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活动。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
(七)负责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八)拟订全区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参与村镇规划建设监督检查,负责试点镇建设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指导新型城镇化、宜居乡村建设工作;承担贫困农户危房改造的指标任务,拟订全区村镇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
(九)指导全区城市建设市政、园林、环卫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环卫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并监督实施,配合做好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工作,负责城市垃圾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道路的防汛、桥梁除雪等公益性工作;
(十)负责全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实施全区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对开展城镇管理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负责在辖区内依法行使经省政府批准纳入城镇管理执法范围的区容环境卫生、城镇规划、城镇绿化、市政、公用事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三)负责组织全区性城镇管理执法活动;负责制定城镇管理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负责全区行政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管理、执法证件管理、服装标识管理、执法文书管理。
(十四)负责辖区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发放;定期进行抽查和监测,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十五)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监督国有资产的运营;负责财务审计、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本系统内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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