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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市场发展、房产开发建设市场发展、勘察设计市场发展以及建筑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贯彻执行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牵头组织对城乡建设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编制下达城市建设资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论证储备城建项目;对全区城市建设情况进行综合与统计分析。参与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工作。
(三)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住宅与房产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中长期规划;拟订全区住房中长期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方针、政策,制订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上级补助资金争取工作,统筹管理使用补助资金;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的审核、备案、分配、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全区物业管理行业的政策指导、监督;负责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六)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建筑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按权限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活动。
(七)指导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承担贫困农户危房改造的指标任务。
(八)指导全区城乡建设市政、园林、环卫行业管理工作,配合城市道路、园林、环卫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区管的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工作,负责城市垃圾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区道路的防汛、桥梁除雪等公益性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市政府对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十)负责依法行使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城市管理执法范围的区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事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一)负责本系统组织、宣传、统战、纪检工作;负责所属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党员干部队伍和基层党组织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工资管理工作;负责领导和指导所属系统工会、共青团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监督国有资产的运营;负责财务审计、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本系统内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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