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政策规划和规章规定。
(二)负责区域内生态环境的准入管理。按规定在县区权限内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办理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区域内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省市要求,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四)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区域内生态环境领域的统筹协调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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