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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水利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大石桥市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市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实施取水许可的监管,实施权限内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乡镇行业供水。
(三)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中央和省、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和省、市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全市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协助省市水文部门做好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负责全市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负责市内大江大河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水库工程管理工作。
(八)开展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农村水利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农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及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家和省、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指导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工作。
(十一)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推动对口支援等工作。
(十二)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和水事纠纷案件的调处,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闸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三)负责开展水利科技新技术推广。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五)市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承担全市河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确定的事项,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市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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