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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监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颁布实施地方中药炮制规范。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按权限负责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按权限负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负责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产品备案;按权限负责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国产非特殊管理的化妆品备案。
(十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按权限监督实施药品经菅质量管理规范,按权限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它环节违法行为。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八)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承担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全市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九)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二十)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二)组织拟订全市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制度,指导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涉外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
(二十三)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贯彻国家有关知识产权和专利工作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二十四)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工作。
(二十五)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依授权负责知识产权申请相关管理工作。
(二十六)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二十七)负责拟订全市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
(二十八)负责成品油、煤炭、汽车销售等商务市场方面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二十九)负责涉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三十)负责全市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市场监督执法工作;负责药品的抽样送检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其他监督执法工作。
(三十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检验检测的法律法规。 (三十二)承担盖州市地区量值传递(溯源)工作。 (三十三)为盖州市市场公正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三十四)负责建立盖州市地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保证本地区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一致;负责生产、加工、流通、生活消费等环节中各类商品、食品的抽查及委托检验;对实施证书管理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三十五)依据《计量法》开展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工作及为政府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障。
(三十六)参与食品突发事件的应急检验、食品安全事件技术分析、协助企业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管理体系。
(三十七)承担消费者权益保障咨询服务责任。
(三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