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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区“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指导全区脱贫攻坚工作,组织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指导农业综合执法。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涉农和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规划, 拟订农村贫困人口扶持标准。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 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 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 业发展工作。提岀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 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管理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 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兽药质量、兽药残 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 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 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相关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 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权限承担农业投资项目相关工作,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 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 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 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职业技能开发, 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相关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 导、检查、监督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指导跨地区重点扶贫项目。
(十五)组织开展扶贫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对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扶贫系统统计信息工作。
(十六)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协调区级党政机关及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工作,负责有关扶贫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七)承担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八)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区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综合规划、 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十九)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 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二十)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区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中央和省、市、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及项目实 施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拟订全区节约用水政策、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负责全区水文水资源监测、水 文站网建设和管理。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 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二十二)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税的管理、 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全区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 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 理。指导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参与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二十三)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四)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等。
(二十五)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推动对口支援等工作。
(二十六)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按照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实施监督。
(二十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区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八)承担全区河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 落实区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确定的事项,协调区直有关部门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
(二十九)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我区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 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 监测与评价。
(三十)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 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 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 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十一)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 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区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三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三)职能转变。
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 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 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 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切实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坚持统筹兼顾, 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三十四)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1.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