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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组织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房屋征收、人民防空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行业相关政策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及具体实施。
(二)依法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公用事业、人民防空、房屋征收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标准,并履行监督、指导职责,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公用事业、人民防空、房屋征收行业企业的资质审查、动态核查工作及从业人员个人专业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制定扶持本行业企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房产市场、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产行业的宏观管理,负责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工作,研究分析住房重大问题,指导房地产“去库存”和商品房交易网签备案工作,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全区房地产业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房屋征收、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地产评估与经纪管理,负责建设个人房屋信息系统,承担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指标任务,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办法,负责监督指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制定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工作,负责对全区房屋征收拟订方案的审定及评估专家委员会的评估论证工作,负责廉租房、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房屋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监管,负责全区房改工作。
(四)根据建设行业行政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监督,监督检查全区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负责管理全区建筑行业对外经济合作,组织开展建筑行业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管理城建档案工作。
(五)参与拟订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配合相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组织项目建设管理,负责由政府出资项目建设的规划布局、质量标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
(六)承担建设(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建设(人防)工程质量、建设(人防)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参与建设(人防)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人防)工程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行政确权。
(七)负责全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人防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八)负责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管理,负责地区建设企业社会保险金的征缴和拨付工作;负责全区各类工程的测量服务工作。
(九)承担组织实施城市供热体制改革工作,负责编制区内集中供热方案和年度供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区内供热经营活动;负责城市防汛、除雪工作,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研究编制城市燃气、城市供热、道路桥涵、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市政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年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全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测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城乡建材产品、建筑节能、新兴墙体材料、装配式建筑的推广工作。
(十一)落实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特色乡镇建设、依据乡村建设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农村垃圾治理、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治理、农村“厕所革命”工作行业指导和监督工作。
(十二)制定并组织落实防空袭预案,监理辅助决策系统,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收集、研究、汇总人民防空信息,为政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十三)负责全区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负责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计划管理,维护通信警报设施,组织协调防空、防灾通信保障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和民事防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人民防空和民防专业队伍的建设及综合训练、演习工作,负责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管理人民防空(民防)经费、物资和国有资产。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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