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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区长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和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委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党工委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三)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省、市、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委和区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各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区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区属国有企业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按规定对区科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五)组织实施对国家、省、市、区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和省、市、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八)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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