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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市、区关于农业(种植、养殖)、林业、水利、农机、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行政,负责我区农业资源区划管理,研究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拟定主管产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产业间的综合平衡和产品品质的改善,负责主管产业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管理,负责区政府下达农业资金的计划、分配和管理。
(三)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研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指导农村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全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指导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负责土地承包合同、农民负担的管理,扶贫工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农、林业产业化经营。
(五)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有关农业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农业资源调查,指导农业资源和环境保护;负责农业经济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八)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九)贯彻落实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负责全区动物疫病预防和兽医公共卫生工作;负责拟定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和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预报,组织、指导、协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培训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负责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辖区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负责管理、指导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相关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区水利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全区防汛工作。
(十五)承担全区河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区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确定的事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扶贫开发的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指导全区脱贫攻坚工作,组织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按全省农村贫困人口扶持标准组织实施精准扶贫工作。组织开展扶贫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对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扶贫系统统计信息工作。
(十七)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助处理安全生产相关事宜。安全生产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十八)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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