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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职能: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管理政策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县温泉水、矿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承担需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的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定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建设项目选址、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施工图审核,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施工的验线及签发工程定位单。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负责参与市政工程专项规划,负责审查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施工图,负责市政工程验线及签发工程定位单。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编制地质勘查规划,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规范和监管全县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监督实施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统筹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一)综合办公室(行政审批室)。负责党务、财务、人事、机关文电、信息、档案、保密、保卫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宣传、政务督办、新闻发布、舆情应对、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组织协调办理与县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
党务办公室。负责机关党群工作,与综合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权籍调查室。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县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县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县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办法。承担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推动建立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系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
(三)土地开发利用室。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落实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相关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报批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空间规划室。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负责拟定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初审工作等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基础测绘规划、全县性或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拟订县级地理信息航空摄影及航天遥感影像获取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维护全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全县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及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贯彻执行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根据授权审核发布全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五)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室。拟订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县级发证权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指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全县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
(六)综合法规室(信访室)。贯彻落实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文件合法性审核和清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县自然资源依法行政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协助相关科室、单位办理行政复议答辩、行政诉讼和组织听证事宜,指导检查全县自然资源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调研和起草自然资源政策文件。负责向法院和政府申请违法案件执行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系统信访案件的受理、交办、转送、答复和向相关部门报送信访信息工作。督促业务部门办理有关信访事项,协调与信访相关工作事宜。参与全县自然资源审批类项目的联审、会签和验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程序合法性审查。
(七)生态修复室。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全县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负责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立项、审核、报批及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落实;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指导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宽甸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在全县辖区内设立自然资源分局9个,承担县局授权的自然资源管理相关工作。其中城郊分局(宽甸镇、石湖沟乡、硼海镇、大川头镇);灌水分局(灌水镇、双山子镇、八河川镇);牛毛坞所(牛毛坞镇、青山沟镇);毛甸子所(青椅山镇、毛甸子镇、杨木川镇);振江所(振江镇、下露河乡);太平哨所(太平哨镇、步达远镇);大西岔所(红石镇、大西岔镇);长甸所(长甸镇、永甸镇);虎山所(虎山镇、古楼子乡)。
咨询电话:0415-2316011,【传真号码】0415-231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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