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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贯彻国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有关问题,拟订工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工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工业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管理工作,落实省市工业八大产业发展政策,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分析工业经济发展趋势,提出调控目标和调节政策建议,负责日常工业经济的调控,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运行发展和电力运营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参与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联络、协调驻区中直、省直、市直企业。
(四)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管理国家、省、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拟订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组织实施科技重大项目,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进信息技术应用,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六)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辽宁行动纲要》发展战略及部署,提出推进制造强区的工作措施和政策建议。
(七)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拟订先进装备、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的规划、政策,依托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先进装备、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先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协调推进相关重大示范工程。
(九)统筹推进全区工业和信息化融合发展,推进工业领域信息安全保障,协调通信运营业的发展,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
(十)拟订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军队与地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军工单位与地方之间的服务协调工作,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推动军转民、民参军有关协调工作,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管理和核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监测分析发展动态,推动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业招商引资工作,参与工业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协调工业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十三)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军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开展工业和信息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按分工承担企业帮扶工作。
(十五)承担本溪市明山区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拟订全区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七)统筹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全区科技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
(十八)编制区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十九)拟订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二十)拟订全区创新驱动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二十二)组织拟订全区实施创新型产业集群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与措施。
(二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二十四)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全区引进国外智力规划、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十五)牵头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二十六)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
(二十七)负责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推荐以及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二十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落实促进科技人才成长的相关政策,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九)拟订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政策,负责相关科技宣传、信息、报告、评估、统计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区科技保密工作。
(三十)承担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十一)贯彻落实科技兴区战略方针,拟订本区科技进步措施,建立和完善科技管理服务体系。
(三十二)搞好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申报、管理和实施及科技成果管理,负责科技成果的申报和奖励。
(三十三)归口管理、分配科技三项费用及管理使用情况。
(三十四)承担防震减灾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实施地震监测、预报、防震等工作。
(三十五)根据区政府授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十六)按照省政府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区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对我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十七)负责指导推进我区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
(三十八)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三十九)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检查所有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工作。
(四十)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
(四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明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内设机构:
明山区工业和信息化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