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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辖全区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牵头协调处理区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辖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全区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及省、市减排任务,承担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的组织实施责任;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按相关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各种类型的地质遗迹环境保护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政策、规划、标准,承担核事故应急处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九)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等;组织对地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豫警。
(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
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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