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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厅秘发[2018]2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溪市平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 正科级。
第三条 平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 市委、区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 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我区关于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 置优抚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
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 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
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 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 落实。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 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 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 拟订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
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 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家
关于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 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 核拟列入全区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承办烈 士纪念设施保护事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
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 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
助工作。
(十)承担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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