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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相关政策措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章草案。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促进广播电视领域事业、文物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推进文化旅游体育融合发展,推进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旅游体育活动,指导县重点文化旅游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文化旅游整体形象和重点品牌推广,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对外合作及市场推广,制定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市场开发规划,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和体育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对外文化旅游和体育交流活动。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负责全县公共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惠民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
(五)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负责指导、协调全县不可移动文物(包括附属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及勘探发掘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博物馆收藏、研究、展示等工作,负责可移动文物及社会文物管理保护等工作。
(六)统筹规划全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组织实施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指导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市场发展,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负责全县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全县旅游经济运行监测。
(七)指导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市场及广播电视领域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重大案件,维护市场秩序。
(八)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制定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广播电视统计工作。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指导全县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组织实施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指导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一)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动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开展国民体质监测,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组织全县体育领域重大科研攻关和成果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指导全县体育运动项目的设置与布局,组织全县综合性体育竞赛,组织参加国际性和全国性重大体育比赛工作。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指导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负责体育外事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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