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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人民防空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领域内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章草案,拟订领域内行业规范、操作标准和监管办法,修改、完善相应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配合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六)指导全县建筑活动并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拟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全县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和造价监督及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相关工作。
(七)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市建设中有关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方案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负责所属市政公用行业(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监督检查及全县重点镇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工作。
(九)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县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政策、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全县建筑工程、建设行业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调查处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编制墙改、建设节能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节能建筑认定工作。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十二)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供热行业和市场管理,拟订城市供热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政府投资供热工程的项目建设、监管工作,负责供热行业安全监管和应急协调工作。
(十四)负责拟订全县散装水泥发展规划,负责全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领域执法方面的政策和制度措施,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领域执法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指导、监督、协调全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跨区域、重大复杂疑难违法违规案件及上级交办案件的查处。拟订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行为准则和文明执法等规定,查处行政执法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组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业务培训及业务考核,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
(十六)拟订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设施建设和管护、环境卫生作业和设施建设等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报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排涝、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维护以及园林绿化设施管护和建设、环境卫生作业和设施建设年度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七)负责县管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路灯等市政设施的管理,负责组织对县管市政设施进行维护,负责城市防汛的排水、排内涝工作,负责挖掘、占用县管城市道路等涉及市政设施方面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相关项目的建设,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工作。
(十八)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并对园林绿化管护和建设进行组织实施和检查,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管理和验收,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修剪砍伐城市树木等涉及园林绿化方面的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划,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负责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各乡镇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城市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和验收、城市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亮化和冬季除雪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街路指示牌的建设和维护。
(二十)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管护和环境卫生作业的市场准入管理,负责城市县管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管护和环境卫生作业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负责综合协调乡镇及县直相关部门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协调解决城市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承担县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二)研究拟订全县静态交通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加快停车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
(二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与城市相结合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地下防护空间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资源。
(二十四)制定并组织落实防空袭预案,建立辅助决策系统,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收集、研究、汇总人民防空信息,为政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二十五)指导监督人防工程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计划,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
(二十六)负责全县人防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和备案,负责对全县人防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防护、防化、通风设备和材料生产企业进行质量监督及资质和经营范围审查。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十七)负责组织实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工作和人防工程使用费、补偿费的征收工作。负责管理人防工程、住房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二十八)负责对破坏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对防空警报设备设施进行检查,负责按防空警报建设规划批准建设防空警报器。承办县政府赋予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保障任务。
(二十九)负责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监督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训练和演习工作。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应用和交流。
(三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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