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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实施财政、税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有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和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拟订区县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区财政工作。
(二)运用财税经济杠杆,对全区的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进行调控,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管理全区财政收支,承担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区级年度预决算草案,组织执行区级年度财政预算;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区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整预算、决算及其他重大财政事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社会保障资金等;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负责财政性资金的综合平衡。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管理;管理财政票据。
(五)组织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公务卡结算制度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区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六)负责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定和管理办法。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对各种财政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
(七)组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并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负责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
(八)拟订和执行区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
(九)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按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会计管理制度。
(十)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查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十一)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加强财政调查研究和财政队伍的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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