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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担保障全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落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落实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订区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定额,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筑专业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配合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五)指导全区建筑活动并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拟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执行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管理,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区重点乡镇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工作。
(八)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房产登记、产权变更、房屋产权证的换发、变更等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九)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区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政策、规章制度的监督执,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二)指导全区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组织查处区域内施工工地超前施工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
(十三)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依据上级总体部署,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区域内城市防空袭预案;组织本区域内城市人民防空演练,演习;指导、督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制定群众防空组织训练并对专业训练进行检查和考核。
(十六)指导、监督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的日常管理、使用、维护和安全监督。
(十七)组织实施本地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计划;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八)收集汇总人民防空信息,为政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十九)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负责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国有资产管理。
(二十一)承办区政府和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十二)承办区政府赋予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保障任务。
(二十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十四)指导、监督、协调、考核全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区域内重大复杂疑难违法违规案件及上级交办案件的查处。
(二十五)拟订本城区城市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编报城市道路、排水、排涝、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维护以及风景园林绿化设施管护和建设、环境卫生作业和设施建设年度资金计划。
(二十六)负责区管城市道路、排水等市政设施的管理,负责组织对区管市政设施进行维护,负责城区防汛的排水、排内涝工作,负责挖掘、占用区管城市道路等涉及市政设施方面的管理及收费工作。
(二十七)负责区管城市风景园林绿化的管理,并对风景园林绿化管护和建设进行组织实施和检查,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管理和验收,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修剪砍伐城市树木等涉及园林绿化方面的管理工作。
(二十八)负责区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并对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进行组织实施和检查,负责城市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和验收,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负责临街(路)建筑物立面变更、修饰审批等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亮化和冬季除雪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全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工作。
(二十九)负责区管城市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管护和环境卫生作业的市场准入管理,负责区管城市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管护和环境卫生作业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十)参与城市建设中有关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方案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负责所属市政公用行业(区管城市道路、排水、环卫、园林绿化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一)拟订全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行为准则和文明执法等规定,查处行政执法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组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业务培训及业务考核,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
(三十二)负责综合协调乡镇、街道及区直相关部门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协调解决城市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承担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十三)负责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
(三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十五)职能转变。加强对全区城乡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发展相关职责,推进棚户区住房改造、房地产"去库存"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
(三十五)关于污水处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参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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