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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安县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不含医疗保障,下同)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县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劳动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劳动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县劳动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全县劳动力资源市场。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创业扶持援助政策,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承担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失业预测预警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稽核、预测预警工作,拟订应对预案,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和安全稳定运行。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完善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承办县政府开展的有关表彰奖励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六)会同有关部门探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七)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完善相关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解决有关农民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八)按分工负责企业帮扶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县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承担全县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和县管慈善组织认定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县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十一)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不含医疗救助,下同)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
(十二)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三)负责乡镇以下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县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县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十四)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特困人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指导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十五)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县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六)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县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1.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促进就业创业、持续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工权益等职责。
2.县民政局应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的指导,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促进全县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强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十九)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十)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民政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低保户和特困供养对象的认定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检查验收和资金拨付工作。
2、县民政局承担全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家庭中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全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分配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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