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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市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镇区及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承担省、鞍山市及市本级相关区域性发展战略相关财政工作。
(二)贯彻执行省、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制定本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规章制度及实施方案;研究我市经济社会中的财税重大问题,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提出改进和完善政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
(三)统筹管理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负责编制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
(四)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镇区财政管理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研究制订市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负责制定市管理权限内政府采购制度和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和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六)负责办理和监督财政经济发展支出、中央和省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七)负责拟订本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本市统筹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医疗卫生与健康等支出;制定和执行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管理国库现金。
(八)贯彻执行国家政府债务管理政策、制度,拟订全市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与省、市财政部门沟通协调PPP项目相关工作,落实中央、省、市财政和本级财政有关奖补政策,对PPP项目涉及的财政补贴实行预算管理;按规定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参与涉外债务谈判。
(九)负责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业务;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反映财政、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加强财政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承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政府收支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十)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及资产处置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公务用车(含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调配、更新、处置工作及公务用车的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承担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十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和国家相关的政策落实情况;按照省、市规定负责国有企业资产基础管理,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草案,依法对镇区国有资产管理及企业资本运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承担所监管国有企业保值增值责任;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负责国有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推进企业精神文化建设。
(十三)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参与制定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落实情况,完善出资人监督体系,加强监督协同,健全并执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机制。
(十四)研究分析金融形势、金融政策及全市金融运行情况,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吸引聚集金融资源,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和金融集聚区建设,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资金投入。
(十五)承担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负责权限内地方金融机构准入和监管,配合上级金融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拟订推进企业上市的财政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落实国家、省、市金融管理部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相关政策,推进和创建良好的金融秩序。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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