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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审计局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和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监督并执行审计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
(四)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五)组织开展全市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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