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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区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的方案,落实上级相关政策措施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拟定全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事业、体育产业、广播电视事业、广播电视产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健康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旅游、体育活动,全区重点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市场推广营销活动,负责全区旅游品牌创建和升级工作,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双招双引工作,制定旅游产品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域旅游、特色旅游,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工作,承担全区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工作。
(四)对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组织查处文化、旅游、体育市场违法行为,督查督办重要案件,维护市场秩序,接待和处理群众投诉,督促各类市场主体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五)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群众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六)负责全区公共文化、公共体育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负责组织推广群众性文化活动、全民阅读活动,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贯彻全民健身条例及纲要,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承办和组织开展各级各类群众性体育活动及赛事,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及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指导和推动各行业、各类人群全民健身工作的开展,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指导、发放、建设、监督管理。
(七)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指导全区体育运动项目的设置与布局,组织和承办全区各类综合性体育竞赛,组织参加市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和活动。
(八)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指导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
(九)贯彻党的宣传方针政策,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十)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负责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重大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执行落实、监督检查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拟订文物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执行实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并负责督促检查。
(十二)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的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十三)组织、协调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确定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和市、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协调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行业安全管理责任。
(十五)负责区人大代表议案和区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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