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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千山区委、千山区人民政府转发《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鞍千委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鞍山市千山区农业农村局,为正科级,列区政府工作部门序列。加挂千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中共千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委农办)设在千山区农业农村局,接受中共千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区委农办日常工作办公室(由原区新农办改建)负责处理区委农办日常事务。千山区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区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三条 千山区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区“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相关政策制订。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参与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相关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权限承担农业投资项目相关工作,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指导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相关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负责全区植树造林、果树更新改造、苗木调剂、林地征占的审批、呈报工作。负责全区森林抚育、森林病虫害防治、种子与苗木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区矿山恢复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承担全区森林资源毁坏情况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工作。
(十五)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八) 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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