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拟定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负责监督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区域人才合作。
(三)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动创业带动就业;负责全区就业、失业、失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搜集就业、失业等相关信息,并引导就业工作;拟订应对预案并组织实施;保持全区就业形势稳定和失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区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定全区社会保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相关工作;拟定全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承担参加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区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统筹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拟订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民办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六)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相关政策;做好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相关工作。
(七)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员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指导性意见,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引进中、高层次急需人才。负责全区专业技术职务综合管理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区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津贴人员的选拔和申报工作;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考核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全区事业系统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调整。
(十)贯彻执行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拟订用人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意见;拟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工伤保险政策,负责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收集、整理并上报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省、鞍山市有关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拟订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负责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对用人单位实施监察,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对外交流和培训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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